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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诉讼成功 申请注册少女风中点火图形无不良影响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08 | 1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商标 不良影响 少女风中点火图形 ZIPPO

    [摘要] 图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从商标本身是否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进行评价。国民是否会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是否获准注册的障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认定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此认定不当,法院依法撤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之宝制造公司2007112日申请注册5843589号图形商标(下图)。指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4类的吸烟用打火机。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的图形含义具有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为由,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之宝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除具有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外,其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宣传导向作用的载体,不得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表现为一女子抽烟图形,易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留下负面的形象,与当今我国一贯提倡的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国民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不符,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之宝公司不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起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没有不良影响,至于要国民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不是打火机生产商所应承担的责任。求法院撤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为一女子迎风点烟图形,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吸烟用打火机这一事实考虑,其蕴含的是打火机的防风效果好的含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不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即不具有不良影响。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我国倡导的国民应当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相悖而导致不良影响的认定,本院认为,既然我国允许香烟及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的合法流通,在吸烟用打火机上注册相应的标志作为商标亦不应当予以禁止,国民是否会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是否获准注册的障碍。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做出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832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9]25171号《关于第584358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就商评字[2009]25171号《关于第584358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制造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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