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公司注册有下列商标:(1)第141103号图形商标(图一),1979年5月12日申请注册,1980年10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2)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图二),199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1999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销售商品使用标识通常为图三。
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有下列商标:(1)第1481291号商标(图五),核定使用于衬衣、针织服装、制服、T恤衫、衬衫、运动衫、成品衣等商品上,200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7日。(2)第1541160号商标(图六),核定使用于衬衫、服装、袜套、鞋、运动鞋、领带、皮衣、帽子、T恤衫、皮带(服饰用)、童装等商品上, 200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3月20日。
但是,法利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法利鳄T恤”、“毛衣(鳄鱼)”等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为图六所示,其中“毛衣(鳄鱼)”商品由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销售。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法利公司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1)“法利鳄T恤”与原告第141103号商标、第131858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商品的后领、前胸及外包装、挂牌上均有一动物图形标识,该图形与原告商标的鳄鱼图形相近,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判断,易将该标识误认为原告商标。后领处、挂牌、外包装上该图形标识与拼音字母标识“FALIEYU”结合使用,拼音“EYU”读音与“鳄鱼”相同,这加剧了消费者将该图形认读为鳄鱼的可能性。法利公司出具的收据上亦记载该商品品名规格为“法利鳄T恤”。法利公司意图通过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其生产销售“法利鳄T恤”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法利公司抗辩称“法利鳄T恤”上的图形标识系对第1481291号商标的使用。本院认为,将第1481291号商标中的“土狼”图形与“法利鳄T恤”上使用的动物图形相比对,在耳部,眼部,颚部具有一定区别和变化,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法利鳄T恤”上使用的动物图形识别为“鳄鱼”而非“土狼”,且在第1481291号商标的组成部分中包括汉字“土狼”,而该汉字在“法利鳄T恤”上并未显著清晰地加以体现??杉?,法利公司在“法利鳄T恤”上并未规范地使用第1481291号商标,在造成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情况下,法利公司理应承担相关责任。(3)万意公司的销售行为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做出(2009)一中民初字第141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被告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被告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六、被告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七、驳回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利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做出(2012)高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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