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一),1979年5月12日申请注册,1980年10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2)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二),199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1999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3)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图三),1979年5月12日申请注册,1980年10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
2006年,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告未经许可向境外出口一批棉制短袖衬衫,商品上使用了鳄鱼图形及“LACOSTE”文字商标。该批货物被上海海关查扣。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开元公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应受到行政机关查处,而且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是将开元公司起诉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拉科斯特公司与开元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第141102号“鳄鱼”商标的行为;二、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74,990元整;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做出(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产生法律效力。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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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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