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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志泽律师代理法国鳄鱼维权成功 出口侵权商品同时承担行政和司法双重责任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2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出口商品 行政查处 民事责任 衔接配合 鳄鱼图形 LACOSTE 服装 拉科斯特

    [摘要]本案曾被《中国对外贸易》和央视国际等媒体报道。被告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应受行政机关的查处,而且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可为民事诉讼行为提供证据,司法裁判可以为行政查处合法性予以肯定和保障。

    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一),1979512日申请注册,198010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1029日。(2)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二),1998615日申请注册,19999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927日。(3141102“LACOSTE”文字商标(图三),1979512日申请注册,198010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1029日。

                          
                              图一                                   图二                                       图三

    2006年,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告未经许可向境外出口一批棉制短袖衬衫,商品上使用了鳄鱼图形及“LACOSTE”文字商标。该批货物被上海海关查扣。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开元公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应受到行政机关查处,而且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是将开元公司起诉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拉科斯特公司与开元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第141102鳄鱼商标的行为;二、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74,990元整;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做出(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产生法律效力。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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