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一),1979年5月12日申请注册,1980年10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0月29日。(2)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二),199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1999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
新鳄恤国际机构(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7月14日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1601414号注册商标证(图三),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衬衣、工作服等10种商品,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1年7月13日。2010年12月26日,新鳄恤香港公司向深圳市新鳄恤服饰有限公司出具《许可证书》,由新鳄恤深圳公司作为图三所示商标男式服饰的被许可人,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自行生产加工和销售,许可期限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梦达斯佳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陈小会是其业主。2011年12月28日,新鳄恤深圳公司向其出具销售授权书,授权陈小会在其经营地址销售图三所示商标的男装系列产品,但其销售的男式蓝绿条纹羊毛纱的吊牌、领口、胸标处有图四所示标识,且胸标图形由白色线条完全包围,中间图案(文字)为绿色。新鳄恤深圳公司承认是其销售给陈小会的。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陈小会所售商标使用图四所示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陈小会、新鳄恤深圳公司、新鳄恤香港公司起诉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陈小会、新鳄恤香港公司、新鳄恤深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和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陈小会、新鳄恤香港公司、新鳄恤深圳公司共同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合理开支费用)。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新鳄恤香港公司、新鳄恤深圳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该院审核),消除其商标侵权行为给拉科斯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不履行,该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则由新鳄恤香港公司、新鳄恤深圳公司承担。四、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均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三上诉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新鳄恤香港公司第1601414号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第1601414号商标本身不能产生动物鳄鱼形状的视觉效果,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上所用的商标标识、明显将字母“X”左半部及交叉部分和字母“U”的右边伸出部分加粗,且将领标的字母“U”完全用金色的线填充覆盖,同时将胸标的文字图形全部用白色的线完全包住并连接起来。经过以上变形后,从整体上看,字母“X”的左半部分类似于鳄鱼张开的双嘴,字母“U”右边向上伸出翘起的部分,类似于鳄鱼上翘的尾巴,字母“I”和“Y”下半部突出部分类似于鳄鱼的脚,形象上趋近于一条大嘴张开、尾巴上翘的鳄鱼,容易使消费者将上述图形与鳄鱼类动物产生联想,与第1601414号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鉴于拉科斯特公司的第141103号商标和第1318589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标识与新鳄恤香港公司第1601414号标识差别明显,而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图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综上,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陈小会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新鳄恤深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行为。
3、被许可方新鳄恤深圳公司的使用方式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作为许可方,新鳄恤香港公司明确表示其对新鳄恤深圳公司的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故其对被许可方故意变异使用的情况十分清楚。新鳄恤香港公司对被许可方的行为不予制止,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且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经营和股东投资等方面还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足以认定新鳄恤香港公司具有侵权的故意,应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鳄恤国际机构(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鳄恤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费用);四、驳回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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