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舒尔公司(Shure Incorporated ) 专业生产话筒及音频电子产品, 舒尔品牌在音频产品领域享誉全球。该公司在中国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38311号“SHURE”商标(有长方形黑色背景),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送话器和扬声器,有效期自1980 年7月5日至2010 年7月4日。 (2)第3054705号“SHURE”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麦克风和无线接收机,有效期自200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
2007年,深圳市龙岗区深侨星贸易商行向黄埔老港海关申报出口的麦克风使用的商标均为 “SHURE”,被海关扣留。
舒尔公司认为深侨星贸易商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了前述被海关扣留的麦克风,并向黄埔海关提取了被扣麦克风型号分别是 "SHURE Beta57a”、“SHURE Beta58a”、“SHURE Beta87c”、 “SHURE EUT24/58 -TH” 和 “SHURE LX88-II”的物证各一件,并调取了报关单等档案材料。提取的麦克风产品上均有“SHURE”标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口的麦克风产品上多处使用了与原告两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第1383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送话器、扬声器,侵权产品用途、功能、销售对象都和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305470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麦克风和无线接收机,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被告作为专业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应当知道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さ姆晒娑?。然而,被告未对其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出口多款侵权产品,并多处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且侵权产品上载明的厂家为原告,在本案发生以后,被告不积极应诉以证明其出口的侵权产品的来源,本院认定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具有主观过错。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出口销售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做出(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深侨星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出口侵犯原告第138311号和第3054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型号为 “SHURE Beta57a”、“SHURE Beta58a”、 “SHURE Beta87c”、“SHURE EUT24/58 - TH” 和 “SHURE LX88- II ”的麦克风。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深侨星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舒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深侨星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尔公司支付应向海关支付的仓储费(从 2007年6月6日起至仓储结束止,每日按11元计算)。四、驳回原告舒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舒尔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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