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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志泽律师代理LACOSTE维权成功 头向相反的“松鼠鱼”停止使用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4-27 | 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近似商标 松鼠鱼 鳄鱼图形 LACOSTE 服装

    [摘要]本案涉及商标近似判断问题。被告虽将其使用的图形商标称为“松鼠鱼”,但与法国鳄鱼图形商标相像,虽然头向相反,细节略有差异,但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41103号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有效期限自19801030日至20101029日。(2)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商标为鳄鱼图形商标和指定颜色(图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衣服、衬衫、T恤衫等,有效期限自1999928日至2009927日。


                                               
                         图一                          图二                         图三

    20075月,苏州胜鳄服饰有限公司在其位于苏州市观前街的胜鳄服饰专卖店销售单独使用“松鼠鱼图形商标(图三)的服装。胜鳄公司除在服装上使用该商标外,还将该商标分别加上中文和外文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2007)商标异字第00333号《“松鼠鱼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和(2007)商标异字第00334号《“SQUIRREL-SHAPED FISH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已经认定: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拉科斯特公司引证商标表现形式相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此二裁定中的图形部分即为本案胜鳄公司使用的商标。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胜鳄公司使用的“松鼠鱼图形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胜鳄公司承认并尊重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权,承诺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胜鳄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当日赔偿拉科斯特公司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胜鳄公司负担,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一并支付给拉科斯特公司(拉科斯特公司预交部分,本院不予退还);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协商了结,别无纠葛。

    一审法院做出(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协议已生效和履行。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该案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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