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41103号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有效期限自1980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29日。(2)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商标为“鳄鱼”图形商标和指定颜色(图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衣服、衬衫、T恤衫等,有效期限自1999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
2007年5月,苏州胜鳄服饰有限公司在其位于苏州市观前街的“胜鳄服饰专卖店”销售单独使用“松鼠鱼”图形商标(图三)的服装。胜鳄公司除在服装上使用该商标外,还将该商标分别加上中文和外文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在(2007)商标异字第00333号《“松鼠鱼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和(2007)商标异字第00334号《“SQUIRREL-SHAPED FISH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已经认定: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拉科斯特公司引证商标表现形式相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此二裁定中的图形部分即为本案胜鳄公司使用的商标。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胜鳄公司使用的“松鼠鱼”图形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胜鳄公司承认并尊重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权,承诺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第1318589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胜鳄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当日赔偿拉科斯特公司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胜鳄公司负担,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一并支付给拉科斯特公司(拉科斯特公司预交部分,本院不予退还);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协商了结,别无纠葛。
一审法院做出(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协议已生效和履行。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该案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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