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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志泽律师代理爱马仕维权成功 出口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4-27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出口商品 相同商标 HERMES 爱马仕 服装

    [摘要]出口商品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埃尔梅斯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又译为“爱马仕国际”)1837年成立于法国的世界著名时装公司,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高档商品生产商之一。爱马仕国际在中国注册有第248937号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有效期限自1986430日至2016429。


                                                     
                                        图一                                                                  图二

    200881日,绍兴市一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至马来西亚的一批衬衫等货物,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衬衫与衬衫配套的衬板及领圈条、塑料袋、吊牌均标示“HERMES及图商标(图二)。

    爱马仕国际认为一琛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琛公司辩称:主观上并不是故意要对原告进行侵权,而是因为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相关货物在出货前已被上海海关没收,没有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报关出口而被海关查扣的衬衫商品上使用“HERMES及图标志,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埃尔梅斯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做出(2010)浙绍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绍兴市一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埃尔梅斯国际享有的“HERMES及图(注册号为第24893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绍兴市一琛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埃尔梅斯国际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 毕。三、驳回原告埃尔梅斯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爱马仕国际参加了该案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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